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必威(华西第四医院)病案数据提取与使用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病案保护及信息安全制度》、《病案服务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相关规定,涉及医疗机构医疗和患者信息的研究与论文发表需经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 病案查阅、提取和使用须由科研人员与数据相关科室就数据使用、成果署名等问题达成共识,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科研人员所属科室负责人签字,经学科建设部审核,通过病案及病历所属各专科科室负责人签字,按照病案管理部、医务部等职能科室相关流程审批,获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所有需接触病案数据的研究者和工作人员均需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条 申请使用病案数据,应当由申请人向病案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必威(华西第四医院)病案数据提取审批表》(附件1)
(二)病案数据提取明细表(附件2)
(三)科研病案数据保密协议(附件3)
第六条 在对病案健康信息进行科研应用时,为避免病人隐私暴露和数据安全,需隐去可识别唯一身份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