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细则(川大委[2018]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加强学校从严管理干部工作,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14〕4号)、《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因私出国(境)信息备案
第二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中层领导人员的信息收集、登记备案或撤销登记备案,校党委保卫部(处)负责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因私出国(境)证件申办
第三条 中层领导人员首次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签注时,在校党委保卫部(处)网站下载《四川大学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汇签表》和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并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后,前往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证件。
第四章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
第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校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中层领导人员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学校党委组织部保管。新办、补办证件的,也应于领取证件之日起10天内上交;因办理签证、签注等事宜需取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遵循一事一办原则,办理完毕后在10天内上交,待正式出行前再领取。
第五条 因证件遗失不能上交的,须及时提交书面说明,并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第五章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
第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申请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应在学校党委组织部网站下载《四川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表》,填写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审签同意后到学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并领取相关证件。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但因故未出国(境)的,需及时将证件交回学校党委组织部保管。
第六章因私出国(境)管理相关要求
第八条 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年休假或其他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得违规私自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或公务类活动,特殊情况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应按照学校相关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事由、前往国家(地区)等事项严格把关。如确因特殊原因临时变更出国(境)计划的,需提前向学校报告。
第十条 校党委组织部等部门要认真做好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的信息备案、证件管理、审核审批等工作。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中属于涉密人员的,还需接受行前保密教育,并签署《四川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承诺书》。
第十一条 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在国(境)外要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凡违反上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须按要求将新申办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和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情况如实报告。
第十三条 受副厅(局)及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办法所指因私出国(境),包括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探亲、访友、旅游或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2016年11月23日印发的《四川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川大委〔2016〕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表》
中共四川大学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